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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举办2012年上海市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三)经市体育局、市教委共同认定的初中升高中非沪籍体育特长生,并有资格取得本市高中电子学籍号,于2012年8月31日前办理注册手续,可直接参加本届运动会比赛。

  (四)高校组、中职校组均以学校为单位组团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本校在籍在读学生),高中、初中、小学组以区县为单位组团参赛。

  (五)高中、初中、小学组中,集体球类项目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组队,运动员代表注册区县;个人项目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组队,运动员代表学籍所在学校。

  (六)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参赛单位参加比赛,运动员年度注册项目与本届运动会所设项目相符的,可兼一大项,其他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项目比赛,不得跨年龄组参赛。

  (七)年龄与学龄段不相符的运动员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届运动会,年龄小于学龄段的运动员按照学龄段组参赛,但需提供区县教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各组别各项目参赛单位报名队数(人数)按照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九)参加高校组、中职组比赛的运动员持学生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参赛;参加高中、初中、小学组比赛的运动员持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参赛卡参赛。

  十一、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出版的各项目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个别项目竞赛细则按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成队项目报名少于2个参赛单位3个队、个人单项报名少于2个参赛单位3人(队),均不安排比赛。

  (三)各项目具体竞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十二、录取名次和计牌、计分办法

  (一)篮球、足球、手球、排球,田径的接力、全能,游泳的接力,有9个以上(含9个)队(人)参赛的录取前八名;不足9个队(人)的,按实际参赛队数减一录取名次,各名次依次按18、14、12、10、8、6、4、2计分;前三名依次按1金、1银、1铜计牌。

  (二)各组别个人项目有9名以上(含9名)运动员参赛的录取前八名;不足9名的,按实际参赛人数减一录取名次,各名次依次按9、7、6、5、4、3、2、1计分;前三名依次按1金、1银、1铜计牌。

  (三)有关联办协议、协议计分等规定,在本届运动会中均不执行。

  (四)各组别各项目须按以上规定录取名次,采用淘汰赛制竞赛办法的项目,必须增加附加赛以决出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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