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按照损失程度作相应调减,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4.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发生理赔事故后,保险人应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快速理赔。接到报案后,如无特殊原因,保险人应及时委托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赴现场进行查勘,并按要求提交勘察报告。在理赔手续齐全并与被保险人签订赔付协议后,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履行赔偿责任。
(七)操作方式
公益林、商品林采取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承保机构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公益林林木火灾损失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县林业局,专项用于受灾公益林林木的抚育和补植补造。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对灾害恢复、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商品林林木火灾损失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林木经营者,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其进行灾后造林。
三、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比例确定
公益林:实行全县统保,保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全额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25%,市财政承担12.5%,县财政承担12.5%。
商品林: 实行全县统保,保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全额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0%,省财政承担25%,市财政承担22.5%,县财政承担22.5%。
(二)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县财政局要将应承担比例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预算,资金实行预拨制、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将上级预算下达资金和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到专户。县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将投保情况报县林业局审核,县林业局审核无误后,通过县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险经办机构。县财政局应将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及时拨付经办机构,年终据实结算。
四、推进措施及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