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
把森林火灾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府财政支持手段,自2010年12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工作,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火灾保险,建立健全统一的森林火灾保险制度和保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能力,实现生态得保护、林农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目标。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一年一签)。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因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损毁及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
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林地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成本确定,平均每亩400元。
(五)保险费率
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综合保险费率为1‰,保费采取财政全部投入的运行模式。
(六)赔偿处理
1.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均为烧毁木视为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亩)×损失面积。
(2)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林木为烧死木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亩)×损失面积×损失程度。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3)保险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林业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4)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时,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当保险林木面积大于实有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赔偿。
2.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由林业部门出具)、损失清单及其他必要的单据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