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2〕71号)
市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提高保险销售服务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犹豫期
(一)各公司向客户递送保险合同时应要求投保人亲笔签署回执并进行回收。
(二)各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回执签署日期开始计算犹豫期,犹豫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三)投保人未签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四)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销售人员应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或拖延、刁难,侵害客户犹豫期退保的权利。
二、关于回访
(一)各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完成个人长期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的回访。回访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完成,不得交由销售人员自行回访。若投保人拒绝回访,保险公司应保留电话录音等相关记录;若无法联系上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二)各公司应对回访不成功保单详细记录原因,交由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跟踪处理直至回访成功。
(三)各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提供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并通过信息技术等方式核实客户的有效信息,同时在电话回访过程中增加有效甄别投保人身份真实性的内容或环节。
(四)各公司应严格规范话术内容,明确要求投保人回答问题时使用确定性的语言。
三、关于产品说明会
(一)各公司应建立健全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并指定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说明会的管理。
(二)各公司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合规部门应对产品说明会使用的宣传资料及讲义课件进行审核,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对举办单位书面申请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