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建设单位投入为主,财政投入为辅;
(五)上级部门或市政府要求扶持的项目。
第七条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将确定的建设项目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预算评审。市财政局参考评审结果将项目资金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项目批准后,海洋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签订责任书,并根据批复资金额度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方案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建立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对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建立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海洋经济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表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进行。
第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按申报材料承诺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财政与海洋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按规定补足,情况严重的可勒令其退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严禁截留、挪用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