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财农〔2012〕1号)
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海洋经济发展,规范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与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共同制定了《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与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资金的使用科学、公平、公开,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海洋经济建设、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珠海市财政局是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是海洋经济发展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珠海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与研究、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建设、海岛保护和开发、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渔港码头建设方面。
第五条 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项目的扶持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5%。
第三章 项目的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及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辐射带动面广、示范作用明显;
(三)促进海洋经济增效、群众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