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滞纳金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珠人社[201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社会保险费滞纳金问题,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问题的处理意见》,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该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切实有效地解决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维护参保人的权益,现对补缴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滞纳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保险欠费形成的滞纳金的处理
(一)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欠费,应缴纳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在社会保险欠费本金一倍以内的(含一倍),按滞纳金实际金额补缴;滞纳金超过社会保险欠费本金一倍以上的,按社会保险欠费本金一倍的金额补缴。
(二)仍在经营的欠费单位职工,发生待遇支付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时,可由其单位或职工个人先行补缴该职工的社会保险欠费本金,应缴纳的滞纳金仍记录在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欠费单位账上,由单位按规定统一缴纳。
(三)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职工,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吊销)证明可进行补缴,也可在发生待遇支付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时直接进行补缴,补缴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不缴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