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
(3)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
(4)全省有2个及以上设区市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Ⅲ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3 较大突发中毒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
(4)一个设区市有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Ⅳ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4 一般突发中毒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3)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4)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卫生部的指导下,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中,涉及群体中毒的卫生应急工作。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中,涉及群体中毒的卫生应急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较大和一般级别的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