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卫农卫[2012]7号)
各市卫生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自试点至今已实施了10年。10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新农合管理经办服务人员求真务实、尽心竭力,共同推动新农合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健康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励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为新农合的巩固完善、持续发展再立新功,卫生部下发《关于
评选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卫农卫函〔2012〕197号),决定表彰一批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卫生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县(市、区)(含提高统筹层次到地市级的统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
2、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新农合管理、经办服务人员,重点是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县(市、区)(含提高统筹层次到地市级的统筹地区)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各市推荐名额详见附件2,我省实行差额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或协调小组,把新农合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新农合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地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及时。
2、制度完善,运行平稳。统筹补偿方案合理,基金结余率低,参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参合农民实际补偿比不低于同期本省和全国平均水平,农村居民个人缴费不低于国家要求;基金运行安全,无挤占、挪用等情况;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工作规范,服务满意;充分发挥农民参与监督的作用,农民参合情况和医疗费用补助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开展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规范;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密切衔接,协调发展。
3、锐意进取,勇于探索。在新农合基本原则框架内,在建立完善新农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并取得成功经验,对其他地区有示范和借鉴作用。
4、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未发生过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二)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从事或累计从事新农合工作4年以上,认真履行新农合管理、经办、服务职责。
2、勤奋敬业,勇于探索,工作业绩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参合居民和服务对象中有较高威信。
3、钻研业务,精通政策,能够熟练运用新农合相关政策为参合农村居民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卫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卫生厅按照拟分配表彰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同时再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候补对象各1名,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名单。省卫生厅对初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本次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边远艰苦地区。地市级(统筹层次为地市级的除外)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人员比例不得超过20%。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的典型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