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开展企业介绍、专家提问、企业答辩等形式,最后由专家组审核评分,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在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网站上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 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一年二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3月5日和8月5日前,分别填报《市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审核。
第十三条 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列入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企业近两年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报告(约1000字)、不少于企业所带动农户5%的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企业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三)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监测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加具监测意见后,报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四)参照省的做法,由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组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会员必须按照协会章程参加各项活动,履行会员义务与职责,行使会员权利。
(五)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审核意见汇总后进行讨论审定。对不参与市农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活动、不按时报送企业情况报表、不参与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与职责的按每次扣2分,最多扣10分处理;对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捐献款物前10名的按名次加分,最多加10分;不按要求报送监测评审材料的企业,视为监测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