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专利证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7、有商标注册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8、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第九条 企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 填写《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注册资本证明。
(三)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 金融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 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守法情况证明。
(九) 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未受环保处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所在区(含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把所申报的企业上两年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当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等材料,经过真实性审核和经区政府确认后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推荐。
(二)对所属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和工资、税收、亏损情况出具意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对该企业贷款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已有质量管理标准的产品应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