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产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记录齐全的,计4分,若三项中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3、水产养殖企业:
(1)养殖面积500亩或年产量500吨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2)建立生产销售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一年来水产养殖所使用饲料的名称、来源,病害的发生、防治及药物使用情况以及产品销售记录情况的。以上每项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满分6分。记录不齐全或没有连续一年记录档案的视实际情况计1分或2分。无记录档案或伪造生产销售记录的,取消企业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3)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产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记录齐全的,计4分,若三项中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4、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计6分,缺少任何一项标准的,计0分。有与之相配套的产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记录齐全的,计4分,若三项中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5、农产品流通型企业:有产品收购销售详细记录档案的,计6分,无产品购销录档案的,计0分;有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的,计4分。
6、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计6分。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的,计4分,若三项中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7、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种苗或繁育基地面积100亩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8、其他相关类型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场所)证明,没有相关证明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六)企业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满分10分)
1、获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2、获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3、获国家、省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5、在管理、生产和销售等环节中执行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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