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分五种类型计分,满分25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种植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养殖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5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加工、流通型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8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4、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类型企业
(1)年销售收入: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并依法取得种子种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达不到标准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4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5、其他相关类型企业。是指为我市农业产业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1)年销售收入: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