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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农渔水〔2011〕360号)


各区(功能区)、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和《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与流通、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相关类型企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龙头企业专家评审组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各区推荐的申报候选企业进行审核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成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与流通、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相关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企业,均可提出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报认定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规模及生产经营规范达到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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