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珠海市委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1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纳入本市医疗保险管理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医疗费用合理分担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不设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参加门诊统筹,所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按规定实报实销: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其他与疾病治疗相关的自费药品费用。
其中:住院床位费在130元/日以内的,按实际支付;高于130元/日的,按130元/日支付。层流洁净病房住院床位费按270元/日支付。
二、医疗管理
(一)离休干部可选择在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各定点医院就医结算,还可选择1家定点门诊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医疗费用结算机构,在非定点的结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二)离休干部因病情需增加专科门诊或变更医疗费用结算机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书面申请。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三)离休干部申请市外转诊和常住异地,按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三、经费来源
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参加了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离休干部
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退休职工的待遇标准由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退休公务员的待遇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
3.其余医疗费用先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支,次年由市(区)财政或原单位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金垫支表,30日内拨付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未参加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离休干部
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退休职工的待遇标准由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其余医疗费用先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支,次年由离休干部原单位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金垫支表,30日内划拨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