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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定的菜篮子基地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公布,授予牌证,有效期一年。基地所属企业或单位应在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珠海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牌,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字样。
  第二十二条 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菜篮子基地建立基地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单、基地面积、位置、品种、产量、供珠海本地市场销售产量、质量抽检情况等基本情况。同时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菜篮子基地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提交当年的基地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当年发展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发展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对认定的菜篮子基地采取每年复查审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经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公布确认。
  第二十五条 菜篮子基地纳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检,基地应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测样品。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如发现菜篮子基地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基地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通报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并责令督促基地限期整改。对市外菜篮子基地,应当函告其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和本市合作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菜篮子基地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技能)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在基地内组织或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开展科学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及周边地区群众(农户)传授上述技术或派发新品种、新技术资料,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七条 菜篮子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取消其“珠海市菜篮子基地”资格,并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珠海市菜篮子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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