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畜禽基地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水产基地需提供水产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五)与本市农产品经营者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与市外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菜篮子基地,还需提交与市外基地合作证明;
(七)其他。如基地获得的无公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上报,所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第十五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申报基地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外菜篮子基地由当地市级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按专业类别分类,组成专业评审组评审,对申报基地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基地的用地情况、合作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认定证书等材料;
(二)现场考察基地生产环境情况;
(三)核实基地生产规模,检查生产基地的生产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措施和投入品使用记录;
(四)检查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质量,必要时随机抽取部分农产品样品进行检验,对其持有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数据和报告,予以认可。
专业评审组在对上述四项内容进行全面审阅和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评价意见交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第十七条 审定。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对通过推荐的基地进行审定,拟定出“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名单。
第十八条 公示。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对经拟定的“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认定发证。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菜篮子基地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菜篮子基地”称号,并颁发牌证。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应当发布公告公布获得认定的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名单。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对认定的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市安排菜篮子专项资金分年度分批支持基地完善基础设施、质量检测、品种改良、环境整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