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生物医药补助的申报材料:
1、与申请补助有关的新药及医疗器械等相关证书、批准文件及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相关材料。
2、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供货合同等相关生产性证明材料。
(二)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新建项目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4、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等相关财税证明材料。
5、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利息单等证明材料并进行项目与贷款的符合性论证。
6、项目承担人及课题组研发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承担单位的生产、研发和管理的准入、认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8、有关技术先进性的证明、证书(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专利、科技奖励等)。
9、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公章。
10、根据产业发展特点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在项目申报指南中列明)。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每年下半年由市科工贸信局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包括:书面评审、集中答辩、现场考核等程序,专家评审意见分定性和定量两种形式,具体评审要求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审批和经费拨付。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立项计划和经费安排,在相关传媒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拟扶持项目由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由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通知,市科工贸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以奖代补资助方式 的新药和医疗器械无需签订项目合同,以“报销制”的方式拨付),并按批准文件和合同规定通过市国库支付中心拨付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工贸信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科工贸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各区及相关政府部门也要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