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和生产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工具软件等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管理费:指项目责任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项目验收或鉴定费用、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责任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八)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洽谈对接、项目申报,开展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投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的绩效考评和相关的统计、宣传与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调研、交通、差旅、会务、展览、媒体、专家接待、专家咨询顾问、法律事务、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业务费用,项目管理费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的5%以内从专项资金中控制开支。
项目管理费支出由市科工贸信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责任。各区负责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推荐工作;各区对推荐项目已投入或承诺投入的财政资金与市财政投入经费的比例应不少于1:1。市科工贸信局负责除新能源汽车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推荐和遴选工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新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推荐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生物医药项目的推荐工作。各区、各部门要编制推荐申报项目汇总表;各区财政和科工贸信部门要提供推荐项目已投入财政资金情况证明,或配套投入资金的承诺函。
第十六条 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每年上半年由市科工贸信局按行业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将各区和相关部门推荐项目(领域)优先纳入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组织项目申报。每年上半年在市科工贸信局官方网站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受理项目申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按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