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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偿补助主要用于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项目依托企业必须在珠海境内量产,并对珠海有实质性税收贡献。
  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扶持,每个项目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500万元。具体额度依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投资额和各区投资额三类标准综合确定。
  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对生物医药企业的新药(及医疗器械)注册资助。具体资助方式和额度执行《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珠府〔2010〕102号)。
  对获得国家、省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及我市相关政策,给予适当配套扶持。同时认定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申报该专项资金的项目及承担主体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为珠海市注册的企业或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组成的联合体。
  (二)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且项目已投入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特殊类别产业(如软件产业等)可适当降低申报标准。
  (三)项目承担主体必须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社会信誉、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或能填补国内空白,或能打破国外技术封锁,能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五)项目具有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能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方向。
  (六)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产业集群或主导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大的税收贡献。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
  (八)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良好的生产、研发和管理条件。
  (九)政策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土地购置费和厂房建设费用不得在扶持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专家咨询顾问费和项目组成员的加班性补贴等。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人员费不得超过划拨经费的20%,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项目,人员费不得超过划拨经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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