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科工贸信字〔2011〕4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珠府〔2010〕138号)和《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珠府〔2010〕102号),鼓励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本着统筹兼顾、重点突破的原则,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代表着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知识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综合效益好、市场需求潜力大、带动力强、环境友好等特征的产业,包括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航空产业、海洋工程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珠府〔2010〕138号)要求设立的、用于支持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2011-2015年,市本级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不含新能源汽车2000万元),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归口管理的现有市财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整合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共计每年8000万元,用于支持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共财政、合理安排、程序规范、择优支持、公平效率的原则进行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