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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

  3.城市片区(包括城中村片区)详规的编制。城市片区指挥部、城中村指挥部要根据片区控规要求,或按照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组织实施主体编制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要协助做好指导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重要区位的片区详规按规定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统一资源整合。
  1.城市片区资源整合。实施主体要认真进行片区的调查摸底,依法组织土地、房屋的征收,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要按照片区规划要求,组织收储片区内需要整合开发的土地,组织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将片区或组团的土地整理开发成熟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出让。进行道路改造建设、河流水系整治、公园绿地建设、传统街区和古迹保护时,要同步或超前将周边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纳入储备,推动沿路、沿河、沿园的深度开发。不符合片区规划、未整合的零星小块土地,不得擅自组织出让和建设。城中村片区或组团也要统一整合资源,提高改造开发的综合效益。
  2.片区用地服务。实施主体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核定片区或组团内各类用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类型、用途、面积等,确定片区或组团土地总面积。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片区用地调查、土地征收报批、土地供应、用地监管等工作,为片区开发建设搞好用地服务。
  3.项目开发建设。城市片区内的经营性开发用地要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可以采取自行融资、合作、招商引资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也可以由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团先期介入城市片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自主决策。
  (四)统一政策。
  1.城市片区政策。城市片区开发建设中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按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城市片区范围内的土地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的分配,按《泰安市创建国际旅游名城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泰发〔2009〕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完善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按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办理。
  2.城中村片区政策。在城中村改造中,村(居)民回迁安置用地、开发用地以及保障发展空间用地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核定的旧村(居)现状占地总面积。旧村(居)占地除回迁安置用地、保障发展空间用地外,其他剩余土地由区政府纳入储备,开发用地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出让,出让金由区财政部门收取,市、区不分成,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村(居)民拆迁安置、集体成员长期生活保障和片区基础设施建设。旧村(居)所占土地不足的,区政府可以在其他村(居)、城中村片区或组团内调剂;仍然不足的,在划定片区范围、面积时,经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将周边适量土地划入片区或组团。城中村片区或组团内的土地收益由区政府优先用于拆迁补偿安置支出、片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城中村片区收取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由区政府按规定使用。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计入需要出让的开发用地的收储成本。除上述土地收益外,城中村片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收益分配,按泰发〔2009〕1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按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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