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招收的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正式录用。
第三章 工资、保险和待遇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与被录用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高危补助和奖励工资等项组成。工资水平与承担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在培训期间只享受伙食费。
第十三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属高危职业,享受高危补助。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经市公安消防部门考核合格,适当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考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协议正式录用起,实行轮休制度;节假日期间,在保证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实行轮休。从事防火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法定假日及休假。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因公死亡的专职消防员做好评烈手续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等部门要在专职消防员办理户口迁移,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办理。
第四章 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学习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消防大、中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