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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珠规建质〔2012〕65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单位,物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449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加强对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抓好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请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及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共同维护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安全。对已实行物业服务的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该积极配合整治行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小区公共部分的检查以及在小区内进行安全宣传的职责,各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上报。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项目,应该由业主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质检机构要通过街道办事处主动做好与产权人的联系和沟通。质检机构应督促和指导产权人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建筑幕墙维护、检修、鉴定、大修、清洁、建档责任,制定应急预案,保证专项资金并承担民事责任,并于2012年7月10日前完成对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填报建档及检查登记有关资料(详见附件2、3),并提交当地工程质检机构备案。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在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人完成既有玻璃幕墙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公共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玻璃幕墙。要依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抽查(参见附件4),督促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建立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

  三、强化监管,落实整改。针对排查出的隐患,产权人应尽快制定整改技术方案,保障整改的技术力量和资金的投入,组织专业人员验收整改情况,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对存在严重隐患,且难以短期内整改到位的,产权人应在整改完成前落实相应的防控临时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各地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监管,严重隐患应跟踪督办,未进行自查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产权人,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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