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和
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个人向银行等机构申请购买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设立的担保机构,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市),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担保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本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
第六条 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七条 担保机构与银行等机构建立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合作业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