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闸府办发〔2012〕16号)
区各有关部门: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完善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并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目前,一些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临近届满,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3号)要求,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彭浦镇政府对所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负责。
二、起草部门要按照《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对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相应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并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评估报告及处理建议应当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区政府法制办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