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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普陀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制定的《普陀区2011年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工作内容
  1、现场巡查,完善发现机制。各街道(镇)通过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街道(镇)网格管理、加强人员巡视等方式,及时了解本辖区内各扬尘污染源的动态情况,定期上报区扬尘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扬尘防治推进办)。发现扬尘污染问题,及时与区相关职能部门交换信息,并向区扬尘防治推进办反馈。各职能部门按照管辖职能,加强对各类工地、堆场、道路等的巡查力度,针对本部门发现的各类问题以及各街道(镇)反馈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降低辖区区域扬尘和道路扬尘。区扬尘防治推进办成立扬尘巡查小组,根据各街道(镇)提供的扬尘污染源情况,对扬尘污染源开展日常巡查,并负责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推进问题整改。
  2、信息反馈,建立评估机制。各职能部门和街道(镇)按照相应职能和所管辖区域,每月将扬尘日常检查情况、污染源动态信息以及执法检查情况以统计表形式反馈区扬尘防治推进办,并及时报送开展宣传培训的情况。区扬尘防治推进办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并定期组织召开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联络员例会,沟通信息,传达工作要求;定期编制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简报,并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相关区领导,反馈各职能部门、街道(镇),通报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公布扬尘污染源动态信息和执法检查情况,汇总和评估降尘数据,分析原因,寻求对策,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3、宣传培训,增强防治意识。区扬尘防治推进办牵头开展全区性的扬尘污染防治业务培训。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分别就各自的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组织行业内和辖区内各类工地、码头、堆场、露天仓库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进企业扬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的落实。
  4、监督检查,确保落实整改。各职能部门应结合《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23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48号)的相关要求,对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房工地、房屋综合改造工地、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等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处罚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及时推进相关部门反馈和居民投诉的扬尘污染问题的整改落实。每月上报扬尘检查和整改情况。
  5、降尘监测,提供科学依据。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各降尘点的数据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反馈扬尘污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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