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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发行发放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发行发放工作制度》的通知
(普府办〔2011〕29号)


区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发行发放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发行发放工作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的发行发放,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报》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印。
  二、《公报》按季编印,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出版,并于出版后3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三、区政府、区府办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在《公报》上全文登载。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可在《公报》上登载。
  四、区档案馆、区房管局、工商普陀分局、区税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区图书馆、宜川街道、甘泉街道、长风街道、长寿街道、石泉街道、曹杨街道、真如镇、长征镇、桃浦镇负责《公报》的免费发放工作,并设置发放点。
  五、为方便市民群众就近取阅《公报》,各街道、镇分发到所辖各居(村)委会、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社区学校等的《公报》数量应各不少于10本。
  六、各部门应将《公报》置于发放点显著位置,并放置指示牌,便于公众取阅。
  七、各部门应落实《公报》发放工作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区府办报备。
  八、各部门应制作《公报》发放工作台帐,记录每期《公报》发放情况。
  九、各发放点应做好《公报》的留存工作,每期《公报》留存两份,每年年终装订成册,以备市民查阅。
  十、每年1月底前,各部门应根据上一年度《公报》发放情况,制定本年度《公报》发放计划,报送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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