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以上四项考评,可牵头组织、合并进行。每次考评结束后,应汇总四方面情况,实行工作排名。
六是区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对各街道、部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工作考评。
(七)奖惩阶段(2010年底至2012年底)
一是自2010年起,各级政府要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评机制,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兑现责任奖惩。对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落后的街道(镇)和单位应予以批评。
二是对工作考评不合格、出现严重工作问题的街道(镇)和部门,以及由于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实行消防工作、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区政府将于2012年底对全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行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
附件:1.普陀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2.普陀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办法
附件1
普陀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一、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1、社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2、社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2)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7)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
(8)有无违章用火情况;
(9)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10)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11)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6、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