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
(1)2010年8月底前,各街道(镇)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督查内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创建平安建设考评内容。
(2)自2010年起,每年区政府要与所属工作部门、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与本行业、系统直属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3)自2011年起,每年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代表政府派出机构,与所属社区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自2010年起,每年上级政府应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不少于4次的监督检查。
(5)自2010年起,每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期满,上级政府应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二、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一)工作目标
依据本方案和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全市7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全面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标准化管理,每年由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组织达标考评(建设标准、验收办法详见附件1、2)。2010年,消防支队、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60%以上考评达标,其中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100%达标,所有列管单位要达到火灾处置“五个第一时间”(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扑救初起火灾、第一时间启动消防设施、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要求,考评优秀率达到50%以上;2011年,所有消防支队列管重点单位全部达标,考评优秀率达到80%以上;2012年,所有单位要全部达标。
(二)工作任务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1)2010年6月底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的社会单位要100%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并依法备案或者登记。
(2)落实员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每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组织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岗位员工签订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签约率要达到100%。
(3)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迅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1)2010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单位,全部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
(2)2010年底前,应制定培训方案,将辖区单位所有在岗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全部列入培训计划;2011年6月底前,在岗人员100%经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经公安消防机构评定合格,做到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2011年底前,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全部建立起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全部建立起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
(4)2010年底前,所有社会单位对全体员工进行过岗前“扑救初起火灾技能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单位员工100%掌握“扑救初起火灾技能”,其他社会单位抽查员工掌握“扑救初起火灾技能”合格率达到80%以上;2011年6月底前,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2011年底前,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