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在签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最终批准保密审查意见。
九、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区保密局、区法制办、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本区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范围。
区保密局应当依据职权,对本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发现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立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由考核评估、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三部分组成。
三、考核评估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