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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的通知

  三、各行政机关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区保密局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区法制办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行政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一栏。
  五、行政机关的业务科室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公文发文单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行政机关的业务科室认为公文不属于《条例》《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六、行政机关在审核公文时,应当对公文的公开属性同步审核。如对本机关的业务科室提出的公开属性或者不属于《条例》《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意见难以认定的,应当提交上级机关确认,没有上级机关的,应当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七、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八、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公文的,依法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三)对本机关业务科室提出的意见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上级机关确认,没有上级机关的,应当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也可商请区保密局或区法制办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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