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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的通知

  五、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向所涉及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六、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时限要求。
  七、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信息委、区档案局、区保密局对本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范围。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
  二、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条例》《规定》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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