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的通知
(普府办〔2010〕7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