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范围
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是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生产工艺企业。
(2)检查时间
2010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对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
②重点检查化工、电镀、印染、制药企业污水处理厂等,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出调整或限期整治计划;对污水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以及危险废物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挂牌督办。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内涉重金属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等重金属排放现场检查。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督促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1)检查范围
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
(2)检查时间
2010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加大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对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②对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在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验收,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审核咨询机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确定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组织、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落实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强制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4.认真梳理、查处群众信访、投诉中涉重金属污染的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停产整顿、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