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在二级安保等级期间,区环保局会同公安部门强化对g探伤作业现场、放射源出入库的监督检查,并督促上述单位领导落实24小时带班制度。在一级安保等级期间,区环保局会同公安部门对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的g探伤机等含源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的市内移动使用进行全程监管,每天对重点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区环保局、普陀公安分局督促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活动的单位严格执行联单制度,根据市环保局或市公安交警总队通报,区环保、区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途经本区的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活动的监管。
④区环保局、普陀公安部门做好室外、野外探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放射源出入库的安全检查;对γ移动探伤作业要进行突击抽查,防止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移动探伤作业。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环节的统一监管;普陀公安分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区卫生局配合环保局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单位、运输工具、运输人员的监管。
7.进一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
(1)检查范围
本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的工业污染源,共计包含3大类、10中类、35小类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检查时间
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
(3)具体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化学物质情况、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及应急求援措施及应急救援物资情况,企业周边水和大气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情况。
要确保检查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注重现场检查。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检查、避免漏报和错报。并将《检查表》归入企业的“一厂一档”。
(4)检查分工
环保部门具体负责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并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消除环境隐患;公安、安监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安全检查。
8.开展无组织排放粉尘、生产性废气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所有无组织排放粉尘、生产性废气单位。
(2)检查时间
2010年5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落实好相关治理和管理工作,加强废气粉尘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基本消除无组织排放现象。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本区无组织排放粉尘、生产性废气单位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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