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2〕677号)
张家口、承德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易地扶贫搬迁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369号),现将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计划安排总投资557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地方投资2570万元。计划搬迁生活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1722户5000人。
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尽量采取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避免“搬富不搬穷”,并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力争取得好的成效。同时,要继续与相关生态工程相结合,努力实现扶贫和生态两方面的目标。根据国家关于整合政府支农投资的要求,积极协调相关支农投资共同用于安置区的项目建设。对于群众直接受益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各地在解决好搬迁群众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落实好耕地、宅基地、户籍等配套政策的基础上,要切实解决好搬迁群众的后续长远发展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三、此次计划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搬迁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基本的生产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建设、水利设施、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住房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中的设备和运输工具购置、加工项目、蔬菜大棚等建设项目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人均6000元。
四、请按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要求,认真分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批复的可研报告组织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市要对落实地方投资工作负总责,如县级财政不能落实地方投资,应由市级政府统筹负担。
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要在市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