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异议受理和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评奖办负责受理、协调和处理反映的异议和问题,并责成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市评奖办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
第二十七条 异议期后,市评奖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市评委会报告,由市评委会最后裁定。
第八章 授 奖
第二十八条 市学术成果奖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市评委会审定并公示后确定的获奖学术成果,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 对获得市学术成果奖的科技人员,其学术成果奖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重要基础条件和依据。
第九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市学术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在各级评审过程中,对于涉及评委本人申报的学术成果奖时,评委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而获奖的学术成果,一经发现,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获奖学术成果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第一作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评委会全体人员和市评奖办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选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成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