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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受理学术成果的组织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评奖办提交《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学术成果及相关材料。市评奖办根据需要成立学术成果奖申报资格审核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十七、十八、十九条要求对申报学术成果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提交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

  市学术成果奖评审分学会初评、学科评审组评审、市评委会审定和公示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会初评

  1.以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单位组织初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应聘请学术水平高、工作认真、原则性强的3-5名专家组成初评委员会(其中拥有高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并将初评委员会名单上报市评奖办批准备案。

  2.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将初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学术成果按规定的时序与要求报市评奖办。

  3.评审工作要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对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要慎重对待。必要时,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委员会组织答辩,或请市评奖办邀请有关专家评议。

  (二)学科评审组评审

  由市评奖办将初评的结果及相关材料分别提交给各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学科评审组以个体审阅、集中评议,定性与定量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产生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

  (三)市评委会审定

  市评委会以会议形式对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批准,对学科评审组评委评审的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进行裁定。

  (四)公示

  对市评委会审定批准获奖的学术成果,将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学术成果奖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或完成人有异议,以及存在剽窃抄袭行为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向市评奖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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