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定市学术成果奖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学术成果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裁定有异议的授奖项目和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解决市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市评委会下设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市评奖办设在市科协,承担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 市评委会按学术论文(著作)、科普成果、科技建议三个类别组成学科评审组,其中学术论文(著作)类按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边缘学科组成5个学科评审组。各学科评审组聘任若干名评委,其人选由市评奖办提出,报市评委会批准。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成果奖包含的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评审中出现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对完善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荐申报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作者本人直接向本市对口学会(协会、研究会),县、区科协及企事业单位科协申报。对没有成立科协的单位科技人员可直接向市评奖办报送,由市评奖办负责转交。
申报时按规定填写《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二份,附学术成果及附件。
同一项学术成果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会(组织或机构)申报。
第十八条 凡已获得国家或部、省级奖励的学术成果,不再参加评审;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凡涉及违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学术成果,如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术界公认以及广泛引用等方面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后,可以再次申报,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参评学术成果奖资格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