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科普成果,根据其取得的实际效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进行评定。
(一)一等奖:以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为目的,在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设施和队伍建设、科普管理服务等方面不断创新,其成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在国内产生一定影响。
(二)二等奖:坚持经常性、群众性和社会性原则,其成果已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在省内产生一定影响。
(三)三等奖: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普创作活动,其成果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在本市有一定影响。
第十二条 对科技建议,根据其被采纳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进行评定。
(一)一等奖:对本市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强、决策和咨询准确度高的建议,被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全部采纳,并获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对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问题,提出政策性较强、决策和咨询准确度较高的建议,被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大部分采纳,并获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对市属部门和本行业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出的建议,被市属部门或本行业决策部门全部或大部分采纳,并获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每次颁奖数额控制在1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60项。每次颁奖的奖金额,一等奖为2000元,二等奖为1000元,三等奖为500元。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奖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评奖资金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评奖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成立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自然科学技术界的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学术成果奖学科评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