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技建议应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有关部门提交的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建设性并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有关部门采纳的建议,且经过实施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市学术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凡在规定时限内发表的学术成果均可以参加评审。对科普成果、科技建议因效果显示滞后的原因,可以推迟申报,待条件成熟时,集中评审。
第八条 申报市学术成果奖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本市科技人员或者受聘在本市工作的人员,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篇。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特征对学术成果按学术论文(著作)类、科普成果类、科技建议类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对学术论文(著作),根据其学术性、创造性、应用性等方面的特征,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进行评定。
(一)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一等奖。
1.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作用;
2.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有所发明;
3.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国家核心刊物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
(二)二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二等奖。
1.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或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
2.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者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三)三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评为三等奖。
1.在理论研究方面对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或技术水平;
2.在科研、生产上具有一定经济及推广应用价值,能产生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者在市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