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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1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科学技术事业,推动学术创新,发现和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自然科学学术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包含学术论文(著作)类、科普成果类、科技建议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以下简称市学术成果奖)所包含的学术论文(著作)类、科普成果类、科技建议类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市学术成果奖是面向本市的科技奖励,是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成部分和补充。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独立的原则,以同行评议的方式对市学术成果奖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六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

  (一)凡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或与之相关的交叉边缘科学领域中,对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创新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研究报告,以及依托学术研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普成果、科技建议。

  (二)学术论文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发表的形式)中的论文。外语论文应当附报中译文全文。

  学术著作(研究报告)应当在国内外出版社公开正式出版。

  (三)科普成果应在本市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具有重大影响,且社会和民众受益面广泛的科普著作、科普丛书、科普论文、科普影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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