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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科技(研)处,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月13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条例》,积极发挥《条例》对自主创新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条例》修订和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指导我省科技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新修订的《条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结合《山东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山东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建设创新型省份为目标,将自主创新作为科技进步的核心,突出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了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强化了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对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级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重要行动指南。
  二、准确把握修订后《条例》的重要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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