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供金融信贷服务。不论公办还是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金融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凡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五)健全医疗服务政策。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凡养老机构和护理院其医疗服务站(点)符合医保定点单位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享受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周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医疗规范许可的上门服务。对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需生活照料的老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定额补贴。推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其中“三无”、“五保”、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群的保险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其他对象由各级财政按保险金额给予不低于1/3的补助。(责任部门: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六)实行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尊老金发放标准,从2012年始,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90周岁以上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不低于300元。今后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以服务券形式给予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券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券发放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到2015年,全市60岁以上分散供养“三无”、“五保”老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空巢、失能老人,7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80岁以上重度失能老人,以及90岁以上高龄老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全市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旅游景点、公共文化体育健身场所,持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60~64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七)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费补贴制度。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不少于20万元,运营补助每年不少于10万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不少于10万元,营运补助每年不少于2万元。其中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及营运,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通州区及其它县(市、区)建设补助及营运补助由县(市、区)级财政负责承担。(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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