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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在市、县(市、区)成立老年服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开展行业培训,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根据《南通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各地实际,编制市区和各县(市)老年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通过科学布局、合理设点、分类实施,将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逐一落实到各个乡镇(街道)、社区(村)。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与幼儿园、中小学等社会配套设施同等重要的内容,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市区(含通州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由市政府颁布;各县(市)及通州区根据市专项规划原则、目标、任务和本地实际,编制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建设单位在组织老年服务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邀请民政、老龄部门参加。(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人社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当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时对急需用地的重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给予倾斜安排。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重点项目用地重点保障,对建设规模达到10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或500张以上的养老护理院等重点项目,使用点供指标供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完善消防管理制度,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配备相应的器材设施。经县级以上民政、卫生等部门同意筹建的养老机构、护理院等,消防部门按国家或行业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批备案。对不能达到消防要求的养老机构,由消防部门和民政部门研究具体的整改规范意见,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消防标准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既有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任部门:市国土局、民政局、卫生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包括养老机构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新建的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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