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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

  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活动,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要按照已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会议、活动,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需要宣传报道的,应征求领导同志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委、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并经市政府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属事业单位处级正职行政领导、区属企业正职领导因公出国(境),报区政府外办审核后,经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区政府有关单位的处级副职行政领导和区属企业副职领导因公出国(境),由区政府外办审核并经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

  因公出国(境)工作应坚持“控制规模、适度减少、保证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强计划管理,强化申报审批,从严经费审核,严格控制出访热点国家和地区,确保因公出国(境)的实效性。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即:因公团组外另组其他途径团组)。同一单位、同一部门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出访单位领导成员不得同团出访。

  原则上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区政府外办、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投资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正处级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处级领导每2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科级及以下人员每3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

  区内自组团组出访目的地国如有与昌平区建立或拟建立友好交流与合作关系的城市,一般应安排访问,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友谊,推动友城之间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区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时的迎送事宜由区政府外办统一安排。

  六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区属事业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应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需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应书面报区政府外办统一安排,由区政府外办负责商有关单位,提前1周将相关背景资料及谈话口径报送区政府。各单位不得直接给区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邀请或请柬。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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