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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

  五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二、区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文件,由区长签署。

  五十三、以区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审阅,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重要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并区长签发。涉及外事工作的公文,需由区政府外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经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群众来信,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横传;承办部门应抓紧落实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区政府,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情况。

  五十四、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定、管理工作程序,严格公文审核制度,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水平。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应一式2份,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七、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有关规定,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区政府行文,并将会议活动行程安排及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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