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碰头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有关决策,沟通情况,安排协调有关工作。区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
四十三、推进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做好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与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会议议题的衔接工作,精简常规议题,保证重点议题,提高会议质量效率,促进区政府常务会议谋全局、议大事。
四十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计划管理和报批审核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初按要求上报本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计划议题,并切实抓好计划议题的落实工作。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书面请示或报告,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审核并签署明确的上会意见后,报常务副区长并区长确定。原则上区政府常务会议不临时增加议题,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应通过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议题涉及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投入或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应按有关要求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属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工作部门研究决定,一般不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区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严肃区政府会议纪律。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精心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和多媒体演示文稿,并提前3天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议题应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做到主题突出、条理清楚、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与会人员发言应直述观点、语言简练,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上级机关的会议、活动以及出差、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参会人员会议期间不得无故早退,不得随意出入会场,并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四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遵守《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