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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原则每月1次,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专题法制讲座2次以上,区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活动12次以上,全面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素质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核工作。

  二十、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工作,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清理;对于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区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出具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须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并及时归档保存。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过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办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再提请区政府研究。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统一纳入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做到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或审批事项,应由主责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执法资格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争议裁决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涉及保密的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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